河北6人在河道倒污泥被控污染環(huán)境案撤訴后,已拿到國賠決定書
澎湃新聞2025-05-20 12:28
因在河道傾倒污泥被指控犯污染環(huán)境罪的林冬蘭等6人,等來了最新進展,目前他們均已收到《國家賠償決定書》。河北省曲陽縣法院需在法定期限內,向他們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,并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消除影響、賠禮道歉、恢復名譽。
澎湃新聞此前報道,2019年,林冬蘭等六人卷入一起環(huán)境污染案。 2021年3月,曲陽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林冬蘭等六人因犯環(huán)境污染罪,分別被判處二年二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刑期,以及5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。
曲陽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:2019年1月15日前后,時任山東省濱州市沾化區(qū)聯(lián)源皮業(yè)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林冬蘭,安排本公司經理林建滔將公司鞣制、加工皮革所產生的皮革碎料和含鉻污泥交由張占紅負責處置、傾倒,公司會計向張占紅之子微信轉賬12000元。張占紅又與劉永軍商定由劉永軍負責處置、傾倒,并讓其子向劉永軍微信轉賬4000元。后張占紅以每車2000元的價格分別雇傭冉永會駕駛的貨車和李曉雷駕駛的貨車到聯(lián)源皮業(yè)公司,在林建滔的安排下,兩車分別裝載皮革碎料和含鉻污泥等27.195噸、19.7噸運至河北省定州市息冢鎮(zhèn)連臺村交由劉永軍處置、傾倒。
劉永軍以當?shù)夭榄h(huán)保無法卸車為由,又微信給付每車1500元好處費,讓冉永會、李曉雷自行處置、傾倒。冉永會收錢后將危險廢物傾倒在曲陽縣支曹林場唐河河道內。李曉雷收錢后將危險廢物傾倒在曲陽縣莊窠鄉(xiāng)洪山村和北馬古莊村交界處的山坡上,后又轉移至洪山村東北方向“羊兒嶺溝里”。
獲刑后,六人上訴稱,公安機關認為,案涉垃圾屬于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中規(guī)定的HW21含鉻廢物即“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業(yè):使用鉻鞣劑進行鉻鞣,復鞣工業(yè)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、皮革切削工藝產生的含鉻皮革廢料”,但相應特征不明確、可能有危險特性,且產廢單位環(huán)評文件未明確為危險廢物,故而抽取了典型樣品并委托第三方商業(yè)公司進行檢測,并出具了檢測報告。然而,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門、公安機關卻未依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以檢測結果對照《危險廢物鑒別標準》出具書面鑒定意見。其次,檢測報告中確定的檢測數(shù)據(jù)顯示,案涉垃圾的典型樣品的檢測指標濃度為:總鉻:0.0668mg/L,PH8.4;總鉻(1#)0.073mg/L、0.189mg/L,1PH4.72、2PH6.81。但對照《危險廢物鑒別標準》規(guī)定的HW21標準,即總鉻15mg/L,PH<2或PH>12,案涉垃圾不屬于危險廢物。
保定市中院將該案發(fā)回重審。2023年8月24日,曲陽縣檢察院以證據(jù)發(fā)生變化為由,向曲陽縣法院申請撤回起訴,后曲陽縣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。
2023年10月,林冬蘭等六人陸續(xù)收到曲陽縣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,“經本院審查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,本院仍然認為祁陽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,證據(jù)不足,且證據(jù)發(fā)生變化,不符合起訴條件”。
曲陽縣法院賠償委員會2025年2月21日作出的涉及劉永軍、冉永會、李曉雷的三份《國家賠償決定書》顯示,曲陽縣法院需在法定期限內賠償冉永會人身自由賠償金154917.4元、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;賠償李曉雷人身自由賠償金141044.2元、精神損害撫慰金18000元;賠償劉永軍人身自由賠償金254342元、精神損害撫慰金33000元,并為他們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消除影響、賠禮道歉、恢復名譽。對前述《國家賠償決定書》,三人不服,向保定市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。2025年5月6日,保定市中院賠償委員會分別作出《國家賠償決定書》,決定維持前述《國家賠償決定書》。
林冬蘭、林建滔、張占紅不愿提供相關《國家賠償決定書》和接受采訪。
澎湃新聞此前報道,張占紅的辯護人、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尹高峰律師表示,該案本是一起行政處罰案件,四年的刑事程序對六名當事人造成不小的影響。林冬蘭曾因精神崩潰,入住精神病醫(yī)院進行治療。
澎湃新聞記者 段彥超